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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要求
2016-7-1 9:34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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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互联网
     根据《环评法》第17条和《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》第8条规定: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:
    (一)建设项目概况;
    (二)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;
    (三)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、预测和评估;
    (四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、经济论证;
    (五)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;
    (六)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;
    (七)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。
     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,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。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
     根据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8条、第10条之规定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,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、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能源、水利、交通、城市建设、旅游、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(以下简称专项规划),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,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。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   (一)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、预测和评估;
   (二)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;
   (三)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。